科右中旗利农菜籽商店大民种业直销处与杨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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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21)内2222民初4276号

原告:科右中旗利农菜籽商店大民种业直销处(以下简称:利农菜籽店)。
经营者:于全振,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原告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呼舒镇农业局14号门市。
被告:杨某,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至2016年5月4日,被告杨某从原告利农菜籽店赊购种子化肥5次,合计价款为人民币(下同)41120.00元,给原告出具了5枚借据。庭审中,原告主张欠款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2017年5月22日,被告杨某偿还欠款50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欠原告利农菜籽店货款的事实,由其出具的5枚借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利息主张,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1条、第5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利农菜籽店货款4112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货款偿还完毕止)。
二、从上述款项中扣除被告杨某已经偿还的5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利农菜籽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0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宝山
书记员乌云塔娜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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