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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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豫1681刑初117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被告人刘某某因吸毒于2017年12月20日被河南省鄢陵县大马派出所行政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2020年11月24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1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张启军,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
二、违法所得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矿
书记员高灿

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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