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临洮良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474字数 314阅读模式

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甘1124民初1393号

原告:赵某,男,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临洮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临洮良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某,男,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临洮县,住临洮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员包继智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宁莉

2021-04-07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