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责、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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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1)辽0682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吴责,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王某,女,200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巴丽君,女,1978年6月7日,蒙古族,银行职员,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邢玉红,女,194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凤城市。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点对点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王某、巴丽君、邢玉红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袁尔慷
书记员贺金富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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