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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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吉0702民初1493号

原告:林某,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住前郭县。
被告:郭某,女,1966年1月7日出生,住宁江区。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3日,原、被告在林福海见证下,签订订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林某给付郭某彩礼款2万元,有双方订婚协议书及收据一枚在卷为凭。双方同居至12月26日,发生口角吵架、打仗,报警后由新城乡派出所进行处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郭某返还林某彩礼款15,000元,双方签字后,郭某将15,000元返还给林某。原、被告对此事均予以确认。林某在收到15,000元后,认为派出所处理不当,不应退回郭某5000元彩礼款,故起诉要求郭某返还5000元及利息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李福达给付郭某2万元彩礼款情况属实,但2017年12月26日双方经新城乡派出所调解,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5,000元,原告已经收到被告退回的15,000元彩礼款。这是原、被告关于返还彩礼款数额重新合意的结果,是双方对彩礼款自愿处分并达成一致意见所形成的,这一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无法定事由不得反悔。原告称该协议是受他人胁迫才达成,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陈述,不予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彩礼款纠纷已经解决完毕,故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款5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春媛
书记员李亚男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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