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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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1)辽0106刑初365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其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晓满
书记员孙鸿雁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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