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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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辽0603民初1140号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负责人:王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矫某某,系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通远堡镇。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承担。

审判员张安富
书记员左帅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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