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昌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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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赣0983刑初206号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昌,男,家住樟树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1年1月1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2021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昌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张某昌一次性补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30000元,赣C×××××小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由被害人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理赔款由被害人亲属取得。死者亲属对被告人张某昌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昌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昌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昌在案发后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锦军
书记员江雅娇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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