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1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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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信用卡诈骗罪

(2021)甘0902刑初68号

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1,男,生于1990年10月13日,汉族,本科文化,甘肃省酒泉市人,系中材科技(酒泉)风电叶片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现住甘肃省酒泉市。2020年12月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酒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朱某1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报案材料,证人宋某、朱某2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账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信用卡历史交易查询、手机收款宝、微信截图、信用卡复印件、信用卡开户资料、银行催收通知、催收现场截图、催收通话记录,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1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信用卡75865.75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1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偿还透支的本金,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1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黑色手机收款宝一个,属物证,随案存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柴丽
法官助理柴泳江
书记员魏芳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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