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美、张某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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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021)鲁0686刑初4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美,男,1953年5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住址。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栖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1月22日被栖霞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于2021年2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臣,男,1954年2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住址。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栖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1月22日被栖霞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于2021年2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美、张某臣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美、张某臣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被告人张某臣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刁寻清
书记员韩春雨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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