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1与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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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抚养纠纷

(2021)辽0922民初487号

原告:白某1,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先文,系彰武县大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女,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质证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白某1与被告朱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白某2。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8年1月22日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婚生女白某2由被告朱某抚养。因朱某再婚并生育子女,日常缺乏对白某2的关心和照料,故原告白某1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原告白某2的抚养关系。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原、被告离婚时判决婚生女白某2由被告朱某抚养,现因朱某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再直接抚养女儿。为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必要变更抚养关系,故原告白某1要求变更其女儿白某2的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婚生女白某2的抚养关系由被告朱某抚养变更为原告白某1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某1负担50元,被告朱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佐新
书记员王思琪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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