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与赵某2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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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抚养纠纷

(2021)吉0881民初2032号

原告:赵某1,女,200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    
法定代理人:孙某,女,1983年4月19日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    
被告:赵某2,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    

本院认为,赵某1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母亲孙某抚养,赵某2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同时结合孙某与赵某2离婚后,赵某1一直由孙某抚养的实际情况,赵某1由母亲孙某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故对赵某1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赵某1要求赵某2支付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院综合考虑赵某1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自愿承当情况,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500.00元抚养费为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赵某1自2021年7月1日起,由母亲孙某直接抚养。    
二、被告赵某2自2021年7月1日起至独立生活止,每月支付赵某1抚养费1,500.00元,于每月28日前交付。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赵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淼
书记员    李微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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