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887字数 855阅读模式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04刑初93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地沈阳市大**,现住沈阳市大**。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现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谢某酒后驾驶辽A×××**小型轿车由南向北途经东一环快速路行驶至沈阳大东区北海街86号下桥口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检验,谢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
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谢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7000元的刑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涉案机动车信息、驾驶证查询记录、格那320检测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谢某供述;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谢某醉酒于城市快速路驾驶机动车,应予从重处罚,现谢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相应予以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收监羁押之日起计算,本院另行裁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壮威
人民陪审员于红
人民陪审员么成本
书记员辛佳玉

2021-02-23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