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叶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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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1202刑初11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高港区电焊工,暂住高港区。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2021年1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主动预缴罚金等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谷玲
书记员伏天池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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