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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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302刑初110号

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据此,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赵某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靳莉
法官助理刘晓彤
书记员毕于文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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