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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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冀0181刑初4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3日被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耿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耿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耿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被告人的刑罚。被告人耿某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董刚谦
书记员苏静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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