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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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冀0827刑初8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0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经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评估,被告人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曹飞燕
书记员何文芳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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