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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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豫1122刑初40号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被害人高某1、高某2的陈述;证人徐某乙、徐某1、徐某2、徐某3、孟某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临颍县人民医院病程记录、住院证、检测报告等;被害人高某1出具的收到条(证明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徐某联系家属代为退还给被害人高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元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同案犯徐某甲的教唆下指使他人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积极联系家属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审判长石磊
审判员鲁远卓
审判员安磊
书记员张怡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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