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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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鲁1681刑初8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邹平市。2013年12月11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四千元;2017年3月24日,因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1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邹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凯,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法庭审理查明:2020年7月28日7时许,被告人秦某到邹平市长山镇高旺村朋友杨某1家借钱,见到杨某1的鲁M×××××号面包车,产生了骗取面包车卖掉换钱的想法。当日11时许,秦某再次来到杨某1家,趁杨某1不在家之机,对其父谎称杨某1同意借车给他,遂将鲁M×××××号小型面包车开走。7月29日15时许,秦某驾驶鲁M×××××号小型面包车到淄博市张店区手车市场伊继超处出售时,伊继超联系车主杨某1核实车辆信息,杨某1得知后遂报警。经邹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依法认定,鲁M×××××号北汽威望面包车价格为12160元。
2020年7月29日,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体育场派出所工作人员将秦某抓获。
2020年7月30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将鲁M×××××号小型面包车发还给杨某1。
另查明,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秦某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四千元;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秦某因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秦某因犯诈骗罪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杨某1陈述;证人杨某2等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说明、户籍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发还清单等;鉴定意见:邹某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秦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秦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骗财物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1,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秦某指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周建英
人民陪审员李群
人民陪审员董晓村
书记员李萍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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