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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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辽0104刑初13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吉林省白城市,户籍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现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刘某伟办理贷款,以收取办理征信等费用为理由,先后在沈阳市大东区建设银行基隆支行门前等地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3755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已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的刑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物入库凭证、微信号照片、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记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被害人刘某伟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视听资料通话录音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周某某认罪认罚,并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缴纳罚金,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周某某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向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壮威
人民陪审员李树生
人民陪审员窦美玉
书记员辛佳玉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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