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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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0307民初1957号

原告林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为证,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偿还3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某某偿还借款300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25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春秀
书记员曾靖寓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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