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慧与被告谢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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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0)湘0481民初8058号

原告:肖某慧,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某文,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的妹妹是同学关系,通过其妹妹与被告相识。2014年8月17日,被告购车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从银行提取了现金5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收到借款后,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50000元借条,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其朋友梁柏重在场,并在借条上“在场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未偿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也不利于社会和谐,且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肖某慧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谢某文负担,原告已预交1050元,被告谢某文应在执行中清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小英
人民陪审员张桂华
人民陪审员李主荣
法官助理孙滨南
代理书记员邓韦韦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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