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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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皖0221刑初5号

公诉机关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男,1993年12月31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2016年10月24日因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的行为,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芜湖县公安局(现芜湖市湾沚区公安局,下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5日提起公诉,后因被告人不在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退回。因陶某经两次传唤拒不到案,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6日对其决定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陶某被警方抓获,次日由芜湖市湾沚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丁霞,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某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后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郑斌
人民陪审员高克宁
人民陪审员唐兴玉
书记员毕文文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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