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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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鲁0126刑初3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济阳区。2008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未执行),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财物已被追回,愿意接受处罚,本应对其从轻处罚,但鉴于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具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故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失主经济损失人民币14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周祥凯
书记员郭玲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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