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兵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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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粤0604刑初50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兵,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
103××××××××05803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2019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外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0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六合彩下注单,物证相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被害人方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凯、杨某妹、金某春等人的证言及相应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兵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钱包及白纸等作案工作由扣押机关没收;责令被告李某兵退赔被害人方某人民币36600元。扣押的手机是个人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泽坚
书记员刘泳蕾
书记员陈书颖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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