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坤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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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诈骗罪

(2021)冀0402刑初4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坤,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邯郸市广平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底江欣,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坤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坤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王某坤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郜凤强
书记员张玉龙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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