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肖某、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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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黑1085民初21号

原告:宋某,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培钧,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峰,黑龙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长安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7905296889。
法定代表人:孙凤山,经理。

本院认为,宋某申请撤回对肖某、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55元,减半收取12378元,由宋某负担。

审判员许宗磊
书记员潘昕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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