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张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915字数 764阅读模式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0105民初3347号

原告河南开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乐五金机电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672034X8。
法定代表人杜长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栾朋辉,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汉族,1984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泵,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后,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由被告签名的送货单显示被告于2014年12月17日、2015年12月10日、2015年12月18日从原告处购买水泵共计77633元。原告将其中一台价格为715元的汽油机泵取回,被告共欠原告货款76918元未付。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7763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其中的76918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开利机械有限公司货款76918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开利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盼盼
书记员袁建伟

2021-03-03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