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某某建材门市部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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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729民初2379号

原告:新蔡县某某建材门市部,地址:新蔡县古吕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刘某某,男,1973年2月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张某某,又名张某某,男,1991年10月生,汉族,住新蔡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新蔡县××××路建材大市场内经营建材,被告到原告处购买建材,2018年7月12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张某某欠原告建材款3900元,原告出具清单。被告在清单中书写未付款、城关联通公司院内长江花园用料,并签名张某某按印。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张某某因自身需要,欠原告建材款3900元,并在原告的清单中留有字迹、手印,原告就其主张已尽到了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应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其答辩和举证权利的放弃,结合原告的举证,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建材3900元符合法律
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新蔡县某某建材门市部建材款39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张晶晶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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