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晓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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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吉0282民初1498号

原告:吉林省晓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榆木桥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9日,丁某在晓峰食品赊购种子300斤,同日,丁某为晓峰食品出具300斤种子的收据一份,收据中载明种子价款为9000元。

本院认为,晓峰食品提供的收据能够证明其与丁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丁某所欠种子款数额,晓峰食品交付种子后,丁某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晓峰食品要求丁某给付种子款900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丁某辩称晓峰食品欠其玉米款12000元至13000元,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丁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吉林省晓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种子款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凤桐
书记员甘冬梅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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