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与白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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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抚养费纠纷

(2021)辽0902民初1965号

原告:赵某1,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
委托代理人:陈会来,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女,1966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原、被告在阜新市细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赵某2(××××年××月××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500元。原、被告离婚后,赵某2大部分时间随被告生活,其生活费用和补课费用均由被告负担。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2016年12月6日至2019年2月16日抚养费39000元,被告不同意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赵某2出具的证明、费用说明、补课统计表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原、被告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赵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500元,但实际上赵某2大部分时间随被告生活,被告亦负担了赵某2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且原告向被告索要抚养费并未得到赵某2认可,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红霞
书记员王新宇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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