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祝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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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2021)吉0282民初2314号

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南环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吉林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某,住桦甸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祝某为桦甸市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业主,该小区房屋由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被告尚欠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物业费共计2645.3元。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祝某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承担给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关于被告主张原告的服务未达到相应标准,因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主动放弃2016年到2017年上半年的物业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对自己权利的处置,本院准予。      
综上所述,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祝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全年物业费2645.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祝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永辉
书记员    孙晔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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