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492字数 251阅读模式

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湘0321民初662号

原告:赵某,男,194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陈某(曾用名胡某),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周宁
法官助理胡峥峥
代理书记员胡蓉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