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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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内0526刑初215号

公诉机关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汉族,1980年6月28日出生于内蒙古通辽市,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通辽市。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8日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日被扎鲁特旗XX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朱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玉宝
书记员范明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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