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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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323刑初241号

公诉机关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沂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家中。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晓慧
书记员任昌莹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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