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与罗新琮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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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确定监护人

(2021)沪0101民特498号

申请人:罗某某,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罗新琮,男,194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罗新琮与陈淼(火贞)生育一女罗某某。1996年2月8日,罗新琮与陈淼(火贞)协议离婚。罗新琮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罗新琮于2021年7月15日由本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事实,户籍资料、离婚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民特459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罗新琮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等担任。罗新琮离异,父母均已死亡,故本院指定罗某某为罗新琮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罗某某为罗新琮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国钧
法官助理林雪姣
书记员林雪姣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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