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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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内0526刑初234号

公诉机关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96年7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现住扎鲁特旗鲁北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包某某、田某1、鄂某、田某2、敖某、李某1、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供
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信息表、保险单、协议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取保候审文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光飞
书记员范明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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