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与赵慧芬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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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沪0106民特401号

申请人:丁某某,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钦,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源,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慧芬,女,195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代理人:丁良佐(系被申请人丈夫),男,194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

经审理查明,赵慧芬,女,195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现住上海爱以德高平护理院。
丁某某与赵慧芬系母女关系。赵慧芬与丁良佐系原配夫妻,双方生育女儿丁某某。
赵慧芬2016年始有脑梗塞史。2017年7月27日赵慧芬取得残疾人证(XXX残疾)。2020年10月赵慧芬突然出现左侧肢体活动受限,言语不清,送至医院被诊断为多发急性脑梗塞等。后转至上海市第三康复医院康复治疗。2020年12月4日赵慧芬被送至上海爱以德高平护理院至今。目前赵慧芬卧床,无自主行为能力,生活均由专职护工和家人照料。
2021年7月4日,上海宋慈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赵慧芬患有“混合型血管性痴呆”,现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现丁某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慧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要求指定其为赵慧芬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鉴定报告均合法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的全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认定被申请人赵慧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丁某某为被申请人赵慧芬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佩芳
书记员王璐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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