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张某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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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京0106民特382号

申请人:王某某(张某之母),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张某,男,199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代理人:张某某(张某之父),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经审理查明:张某,男,199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身份证号×××。张某的母亲为王某某,父亲为张某某。张某存在先天脑萎缩,北京市丰台区残疾人联合会于2015年4月24日向张某签发残疾人证,其上显示张某残疾类别为智力,残疾等级为壹级。另,王某某向本院提交其录制的被申请人张某认知能力视频,视频显示当询问张某名字、年龄、家庭住址、颜色、数字等基本认知问题时,均无法正确回答和正常交流。

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由配偶、父母、子女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张某的现在认知能力状况,王某某申请认定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作为张某母亲,其具有监护能力,张某父亲张某某亦同意由王某某作为张某的监护人,故对于王某某申请指定其为张某监护人,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王某某为张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薇
法官助理王培松
法官助理李强
书记员刘姝辰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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