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某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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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辽0114刑初338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沈阳市皇姑区,住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某某与被害人平某系同学关系。2020年3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以倒卖沈阳某公园的门票赚取差价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平某钱款。被害人平某在其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家中通过手机银行、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向邵某某转款累计人民币357600元。案发前,邵某某先后退还平某165475元,被告人邵某某骗取被害人平某192125元。所得赃款被邵某某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及日常付消费。
2021年3月7日,被告人邵某某被电话传唤。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平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崔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明细及聊天记录;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经电话传唤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7日起至2025年8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邵某某退赔被害人平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2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葛莉丹
人民陪审员董婷婷
人民陪审员薛威
书记员王胜民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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