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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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辽1005刑初28号

公诉机关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捕前住辽宁省锦州市义县,无职业。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3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强,系辽宁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陶某同被害人陈某通过微信加为好友并进行聊天,后二人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二人交往过程中,被告人陶某编造虚假身份为“刘某1”,同时编造虚假事实并谎称自己是大连中建三局的设计师、沈某、是1989年生人、单身一人未婚,并编造谎言称其父母是沈某,期间还给被害人陈某看了其在网上花钱办理的虚假身份信息、虚假房产证及虚假二级建造师证,编造谎言骗取陈某的信任,对陈某实施诈骗。2017年9月至2020年7月间,被害人陈某通过微信(微信号:×××)及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04)方某被告人陶某所使用的微信(微信号:×××、×××)及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79),共计转款人民币877013元。
其中,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陶某编造在辽宁省大连市内干工程活,骗取被害人陈某的信任,被害人陈某用其所使用的微信(微信号:×××)给“刘某1”(真实身份为被告人陶某)所使用的微信(微信号×××及×××,其中微信号×××,被告人陶某已于2018年1月注销)先后多次转款人民币149000元。
2018年2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陶某对被害人陈某谎称其将大连中建三局设计师工作辞掉了,要去外地干工程活挣钱,后被告人陶某对被害人陈某称其干工程活欠了工人工资、工人在工地摔伤需要治疗费、还沈阳雅颂居的房贷、开其朋友车肇事给他人赔钱等,被害人陈某信以为真后,被害人陈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某被告人陶某转款人民币3000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陶某曾去被害人陈某位于辽阳市弓长岭区的老家继续骗取陈某的信任,且被害人陈某信以为真。
2020年5月中旬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陶某编造其在沈阳市因酒驾被警察抓了,需要托人办事才能出来。被告人陶某虚构出一个叫“刘某2”的人,被告人陶某以“刘某2”身份同被害人陈某进行联系时用假声与被害人陈某进行电话通话,并继续编造谎言以骗取被害人陈某的信任。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陶某所言信以为真,多次通过微信、银行卡给被告人陶某转款人民币97470元。
被告人陶某骗取陈某的钱款,其中一部分被告人陶某通过其另一微信号:×××通过银行卡充值到微信零钱的方式充值到其所使用的该微信号进行花销;一部分用于“酷狗”、“快手”及“火山小视频”的充值,用于其在上述直播平台上刷礼物;一部分用于其在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及乌鲁木齐等地旅游、购物及在辽宁省锦州义县吃喝玩乐等消费。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证明本案系被害人陈某于2020年9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陶某的出生日期为1993年1月7日出生,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陶某作案工具华为P40pro手机一部、vivoy9s手机一部的事实。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陈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47页、陈某与陶某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40页的事实。
5、中国建设银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被告人陶某中国建设银行卡62×××79交易明细情况。
6、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信息查询资料,证明被告人陶某中国建设银行卡的信息情况。
7、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陈某通过微信给被告人陶某微信转账情况。
8、情况说明、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明被告人陶某名下建设银行卡62×××79,2018年6月22日至2020年12月17日账户交易流水总计959320元人民币。于2017年9月28日至2020年12月17日止,陶某名下该张建设银行卡交易流水总计1241362元人民币。根据陶某供述交易流水总和包含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交易流水金额共计约39万元。故余下金额即为陈某给陶某转账所得,犯罪数额为851362元的事实。
9、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陶某名下建设银行卡62×××79于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6月22日账户交易流水。
10、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陈某名下建设银行卡62×××04,于2019年3月16日至2020年7月10日转给陶某账户62×××79交易流水。
11、锦州市义县民政局提供婚姻登记管理信息,证明被告人陶某同白鸽于2015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16日离婚,2016年6月16日办理复婚,2017年11月15日再次离婚的事实。
12、证人孔某的证言,证明孔某系被害人陈某的母亲。陈某是在2020年9月份告诉孔某她被名叫刘某1的男朋友骗了,刘某1真实姓名叫陶某。陈某与陶某处对象三年多,期间来过孔某家几次,陶某第一次来孔某家就自称叫刘某1,是1989年生人,未婚,在中建三局工作,是设计师,是沈某,父母都在沈阳住,家在沈阳有房子,自己还想干工程。陈某说看过陶某的身份证、房产证,都写的刘某1的名字。陈某毕业后一直在大连工作,陶某和陈某是在大连时认识的,2019年回到弓长岭的家中。孔某和丈夫在弓长岭区泉眼背开了20来年超市,一辈子攒了约70万元钱都放在了陈某手里,钱都是打在陈某的邮政银行卡里。
13、证人陶某的证言,证明陶某系陶某的父亲。陶某在2015年1月份和白鸽办理的结婚登记。2015年11月份,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过来半年,在双方老人的劝说下,又办理了复婚登记。但在2017年11月份,陶某和白鸽还是因为感情问题离婚了。孩子陶英博由陶某抚养,现在陶英博跟陶某一起生活。陶某是木匠,在大连打工。
1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陈某与陶某是在2017年8月份通过网上聊天认识的,经过一段时间了解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后陈某就与陶某同居在陈某于大连租住的房子里。陶某自称刘某1,是1989年生人,未婚,在中建三局工作,是设计师,是沈某,父母都在沈阳住,家在沈阳有房子。陈某看过陶某向其提供的身份证、房产证及二级建筑师证。2018年2月份,陶某说要辞职自己干工程,后陶某去了北京、西安、佳木斯、锦州等地。从2017年开始,陶某就以各种理由让陈某给其转钱,当时陈某对陶某没有怀疑,都通过微信或银行卡转账给其转了钱过去,直到2020年9月5日,陈某联系不上陶某了,同时联想起之前的事情感觉不对劲,其于2020年9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名叫刘某1的男子不存在,民警将陶某的身份信息照片让陈某辨认,就是陈某的男朋友刘某1。去掉陶某给陈某转过来的钱,其一共给陶某877013元人民币。
15、被告人陶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全部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其供述与被害人陈某陈述相一致。
16、辨认笔录,证明辨认人孔某对被告人陶某进行辨认,辨认出陶某的事实。
17、和解协议、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陶某与被害人陈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陶某返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十万元,由陶某父亲陶某代为支付,剩余诈骗款项陈某表示放弃。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陶某表示谅解,并同意对被告人陶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8、收条,证明2021年5月7日,被害人陈某收到被告人陶某父亲陶某给付的赃款人民币十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某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部分返还被害人赃款,得到被害人陈某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体现了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且在法定刑期内,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30年12月16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作案工具:被告人陶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华为p40pro手机一部、vivoy9s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维国
审判员王学峰
人民陪审员王洪财
代理书记员蒋琳琳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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