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1与徐某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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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京0108民特198号

申请人:薛某1,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徐某,女,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代理人:薛某2(徐某之子),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经审理查明:薛某3与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子,即薛某1、薛某2。薛某3于1998年6月因死亡注销户口。2021年2月3日北京丰台广济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徐某被诊断为:1、阿尔兹海默病、认知障碍、失能失智、下肢瘫痪;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高血脂症等。
经薛某1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3月8日该鉴定机构作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徐某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影响,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薛某1作为徐某之子,具备监护能力,徐某之子薛某2亦同意薛某1作为徐某的监护人,鉴于此,本院依法指定薛某1为徐某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薛某1为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夏文慧
书记员丁珊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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