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妙娣与陈某2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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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021)沪0110民特1466号

申请人:奚妙娣,女,194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陈某2,男,194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陈天傲(系被申请人陈某2的孙子),男,199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XXX弄XXX号XXX室。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某2,男,194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XXX弄XXX号XXX室,现在上海市市东医院分院。陈某2与奚妙娣系夫妻,生育两儿子陈1、陈维。陈1于2016年6月24日报死亡。陈天傲系陈维的儿子。2021年5月26日,陈某2突发脑梗死入院治疗,左侧肢体不能活动,出现痴呆症状,生活不能自理。2021年6月24日,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医院对陈某2作出出院诊断:大面积脑梗死(恢复期);痴呆等等。2021年8月3日,陈某2至上海市市东医院分院至今。申请人奚妙娣于2021年8月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陈某2被诊断为痴呆,此节事实有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为证,故申请人奚妙娣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申请人奚妙娣系被申请人陈某2的配偶,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担任陈某2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某2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奚妙娣为陈某2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金玮
书记员施政达廖茜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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