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庆文与东某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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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021)吉0102民特180号

申请人:东庆文,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懿,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某,男,195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代理人:东庆恩(系东某的弟弟),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经审理查明:现东某68周岁,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某与东庆文为兄弟关系。2021年8月9日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正达司鉴中心[2021]精鉴字第261号载明:东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东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东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田昊朋
书记员    徐冉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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