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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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1)晋1182刑初40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伟。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山西省汾阳市某某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月仙,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5日晚7时许,被告人刘某听闻汾阳市桑枣坡村薛某的石料厂走石头,经联系薛某同意后,其驾驶红色悍威十二轮晋J×××××去了位于汾阳市栗家庄乡桑枣坡村碳窑沟薛某的石料厂内准备装运石料。为了方便装车被告人刘某在场内移动车辆时,因疏忽大意在未查明车辆周围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冒然驾车将正在石料厂内等待装运石头的晋A×××××绿色东风十二轮的司机常某撞倒。常某被晋J×××××车右侧车轮碾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拨打110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家属同被害人常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汾阳市某某局接处警信息表、户籍证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截图、驾驶人信息查询截图、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汾阳市某某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汾阳市某某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询问证人薛某、张某和证言;被告人刘某供述与辩解;山西省汾阳市某某司法鉴定中心(汾)公(司)鉴(尸)字[2020]033号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过失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山西省汾阳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对被告人刘某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刘某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本院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官云
人民陪审员刘焱春
人民陪审员刘晓娟
书记员孙忠磊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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