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容留他人吸毒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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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1)辽0124刑初201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法库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本院决定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康某在法库县其承租的日租房内,容留张某、孙某富(2002年5月10日出生,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康某在其承租三日的法库县法库镇尚书府小区26号4单元101室内,共计容留张某、孙某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三次,同年10月19日,被告人康某在其承租的法库县东郡华府小区21号楼2单元101室内,容留张某、孙某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证人张某。孙某富的证言,被告人康某的供述,被告人康某指认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地点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康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文阁
书记员高源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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