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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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2021)京02民终10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霞,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烁,刘某某之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某某与杨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1年1月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刘某某与杨某某育有二女,即长女杨烁,次女杨熠;杨某某与孙某某于2001年5月11日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女杨某;杨某某于2015年5月30日死亡;
编号为(88)×地房字×号的《×乡政府农民建房用地许可证》载明“建房用地人为杨某某,家庭成员为刘某某(之妻)、杨烁(之女),建房原因为结婚后没房,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于1988年4月9日审批同意占耕地建房4间”;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上述《×乡政府农民建房用地许可证》系北京市丰台区×号的建房批单,现原件存放于杨某处;
2001年1月5日,法院作出(2001)丰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刘某某与杨某某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北京市丰台区×号北房四间归刘某某所有,西房两间归杨某某所有”;2017年3月28日,法院作出(2015)×民初字第13266号民事判决,判决杨某对北京市丰台区×号的西房两间享有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现刘某某居住于北京市丰台区×号。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双方争议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返还原物纠纷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刘某某系北京市丰台区×号申请用地时的共同家庭成员,杨某某去世后,刘某某享有北京市丰台区×号房屋主要所有权份额且现居住于该地,北京市丰台区×号的建房用地许可证由刘某某持有为宜,故对于刘某某要求杨某返还编号为(88)×地房字×号的《×乡政府农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原件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另需指出,建房用地许可证的持有与否不影响相关权利人对房屋所享有的权利的行使,双方当事人应当基于维护家庭和睦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由杨某向刘某某返还案涉《×乡政府农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原件是否适当;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杨某上诉主张其对案涉用地许可证范围的西房两间享有相应的财产份额,有权持有该用地许可证,杨某无法在案涉宅基地内的房屋居住是因为刘某某的恶意阻拦,法院以实际居住情况判断用地许可证的持有人有失偏颇,杨某应当对自己的上述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杨某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其所提因为刘某某的恶意阻拦致其无法在案涉房屋居住的上诉主张,其所提该项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经查,案涉《×乡政府农民建房用地许可证》载明建房用地人为杨某某,刘某某与杨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1年1月5日离婚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载明北房四间归刘某某所有,西房两间归杨某某所有,杨某某于2001年5月11日与孙某某结婚后二人育有一女杨某,杨某某于2015年5月30日死亡,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判决杨某对案涉房屋的西房两间享有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现刘某某仍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号;由于杨某与刘某某均为北京市丰台区×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刘某某享有该房屋的主要所有权份额、参与了该房屋的建设过程、于案涉房屋实际居住,持有案涉建房用地许可证更有利于实现房屋的使用价值;此外,杨某对案涉房屋亦享有所有权份额,对案涉房屋亦享有居住和使用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应当友好协商处理案涉房屋居住和使用的事宜;一审法院综合案涉证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后,判决认定由杨某向刘某某返还案涉《×乡政府农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原件,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杨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耿燕军
审判员张玉贤
审判员刘洁
法官助理赵雪青
书记员薛姌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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