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李某2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345字数 639阅读模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2021)京0108民特763号

申请人:李某1,女,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李某2,男,汉族,现在北京康复医院住院。
代理人:杨某(李某2之妻),住北京市海淀区。

经审理查明:李某2与杨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名子女,即李某3、李某1。2021年8月4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康复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李某2临床诊断为:肺部感染、大面积脑梗死(心源性栓塞性)等。目前情况:患者昏迷、气管切开状态、留置尿管、胃造瘘管、PICC管,需间断呼吸机辅助通气。李某1提交了李某2的录像,证明李某2现在气管插管,昏迷状态,无法与人交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询问李某3,其表示同意认定李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李某1作为李某2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根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康复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李某2现在的情况,李某2现在无法与人交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依法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1作为李某2之女,具备监护能力,李某2之妻杨某及李某2之子李某3亦表示同意李某1作为李某2的监护人。鉴于此,本院依法指定李某1为李某2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李某1为李某2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夏文慧
书记员丁珊

2021-08-0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