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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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晋0405刑初111号

经审理查明,……(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被告的犯罪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柳某、犯,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申艳
书记员    王健玉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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