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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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豫1122刑初113号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籍贯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现住河南省临颍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1日被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审判员段梦野
书记员张亚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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